陈瑞俊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团队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河北石家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陈瑞俊:深耕本地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02 3 次 本站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链条冗长,从工程款结算争议到工期延误索赔,从质量鉴定到优先受偿权行使,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在河北石家庄,有这样一位律师,他自2008年执业以来,长期扎根建设工程与劳动争议两大领域,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施工企业、发包方及实际施工人排忧解难。他就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陈瑞俊。

一、专业定位: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实战派律师

陈瑞俊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5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现任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同时担任该所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此外,他还受聘为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入选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陈瑞俊律师将业务重心聚焦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劳动法学及企业用工模式筹划等方向。他曾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元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并受聘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至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其服务过的客户还包括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云能投(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

这些经历使他不仅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更能深入理解施工企业的实际运营模式与风险痛点,从而在合同审查、履约管理、争议解决等环节提供贴合行业实际的法律方案。

二、办案理念: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

陈瑞俊律师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在他看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诉讼阶段的临场应对,更应当贯穿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的全过程。

在事前防范层面,他注重协助企业完善合同条款设计,明确工程范围、计价方式、付款节点、变更签证、索赔程序等核心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埋下争议隐患。在事中控制层面,他强调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固定与文件管理,指导企业规范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进度确认单等资料的签收与归档,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在事后补救层面,他擅长从纷繁复杂的工程资料中梳理关键事实,结合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或仲裁策略。

三、典型案例解析:从光伏扶贫项目纠纷看工程款结算争议

在陈瑞俊律师代理的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起涉及光伏扶贫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合同纠纷颇具代表性。

该案中,某绿色能源科技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就山西五台4.7MW二标段、5.2MW四标段光伏电站项目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工程固定总价合计9069173元。合同明确约定:并网验收合格当年12月30日前支付50%,次年同日支付30%,第三年同日付清剩余20%;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起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通知施工方24小时内维修,逾期发包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同时约定施工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及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陈瑞俊律师作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阶段围绕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工程量变更如何认定、质保期责任划分等焦点问题展开论证。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逐项解读,结合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验收记录及往来函件,对发包方主张的扣款事由逐一进行法律分析,并就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等关键问题提出代理意见。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付款节点与质保期条款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承包方若未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确认工程量变更,或未在质保期内妥善处理维修事宜,均可能在结算时陷入被动。陈瑞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特别注重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两个维度进行比对分析,善于运用证据规则还原履约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

四、延伸领域:劳动争议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协同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陈瑞俊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同样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这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交织着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劳务分包等劳动法问题密切相关。

例如,在陈某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陈某某于2024年8月1日入职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13日陈某某自行离职后,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欠付劳动报酬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则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最终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

该案提示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而言,若遇工资拖欠或工伤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陈瑞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既注重对时效规则的准确把握,也善于从证据角度为当事人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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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特色:以专业分工支撑复杂案件处理

陈瑞俊律师所在的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设有专门的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和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形成了专业分工与团队协作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专业问题时,团队能够快速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借助鉴定机构与专家辅助人,为案件提供技术支撑。

同时,陈瑞俊律师注重将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与争议解决相衔接。对于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他会定期开展合同审查、制度梳理与法律培训,帮助企业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对于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案件,则依托前期积累的项目资料与履约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代理方案。这种“顾问+诉讼”一体化服务模式,使得他在处理重大、疑难建设工程案件时能够保持连贯性与主动性。

六、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既需要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也离不开对行业实践与项目管理的深入理解。陈瑞俊律师以其多年积累的执业经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以及对本地司法环境的熟悉,在河北石家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自身的专业优势。无论是施工企业、发包方还是实际施工人,在遇到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等法律问题时,寻求具有建设工程专业背景与实务经验的律师提供支持,往往能够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厘清思路、把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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