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陈瑞俊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08 年 5 月执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律所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社会任职包含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石家庄市两级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获评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为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担任魏县 4.6 亿通用机场工程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2025 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有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
执业经验丰富,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两大业务板块,同时擅长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公司内部治理等业务,拥有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办理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流程法律顾问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案例
案例 1:光伏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讼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某绿色能源科技公司作为发包方,和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两份光伏电站施工合同,为山西五台 4.7MW、5.2MW 光伏项目,合同固定总价合计 9069173 元。合同约定了分三期付款节点、1 年质保期以及农民工工资相关扣款条款。
施工单位完成全部施工,2018 年 11 月工程多方验收合格交付,2019 年 3 月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单,确认结算价为合同固定总价,结算时发包方未提出质量、扣款、欠薪等异议。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发包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二审驳回,原告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资产。
诉讼中,发包方抗辩原告只是名义施工主体,实际施工为第三方,无权主张工程款;同时提出多项扣款,主张扣减工程款合计 1663382.21 元,包括第三方审核报告核减金额、税率差、代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方维修整改费用、项目经理不到场违约金,并且拒绝承担工程款利息。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发包方全部扣款抗辩,判令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款 9069173 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发包方承担;但一审错误将工程欠款认定为垫资款,驳回施工方主张的工程款利息。
二审上诉情况
施工方上诉,认为案涉款项属于工程欠款并非垫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付利息;发包方上诉,请求在工程款中扣减代付工资、维修费、修路费。
案件提炼裁判规则
合同相对性:发包人与第三方的合同、第三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不能对抗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署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以此拒付、扣减工程款。
工程欠款与垫资区分:无书面垫资约定,到期应付未付工程款属于工程欠款,应当依法计付利息,垫资无利息的裁判规则不适用于工程欠款。
质保维修扣款条件严苛:发包人要抵扣第三方维修费用,需要在质保期内向承包人履行维修通知义务;质保期届满、结算阶段未提出质量异议、未履行通知义务,单方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不能直接抵扣工程款。
损失抵扣工程款的程序要求:发包人主张代付工资、维修损失、财产损失等,属于独立请求,未提起反诉的,不能直接在本诉工程款中抵扣,应当另行起诉。
证据规则: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扣款的定案依据。
利息计算: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每一笔款项的应付时间分段起算,没有约定利率,依次适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 计算利息。
案例 2:履职过错赔偿商事仲裁案(建设劳务衍生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承接市政管网及道路改造劳务项目,董某作为项目负责人,雇佣赵某作为现场管理人;赵某擅自再次分包工程,造成劳务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劳务费、诉讼费、执行费共计 1320956.3 元,该款项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
事后劳务公司与董某、赵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确认二人履职不当造成前述全部损失,约定二人全额赔偿,逾期按 LPR 的 1.5 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发生争议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到期后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劳务公司提起仲裁,二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庭支持劳务公司全部仲裁请求,裁决董某、赵某赔付全部损失本金,按约定标准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全部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件要点
各方自愿签署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备约束力;合同约定 LPR1.5 倍逾期利息,司法、仲裁机构予以保护;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可以一并主张;被申请人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利,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
案例 3:建筑项目劳动争议仲裁案(建设工程用工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入职分包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从事水电工,口头约定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刘某在工地作业摔伤骨折,单位拖欠工资。案涉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合法分包给该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实行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抗辩刘某属于个人马某雇佣,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拖欠劳动报酬,并要求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结合考勤、工资流水、项目用工花名册,确认刘某与分包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分包单位支付对应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工资差额;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承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二倍工资属于用工单位自身责任,总包无需连带。
案件要点
建筑项目劳动关系认定核心证据为工资流水、考勤记录、项目实名用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主张是个人劳务雇佣,需要自行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建设工程领域分包欠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包代发工资制度,不改变实际用工主体。
深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两大业务板块,同时擅长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公司内部治理等业务,拥有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办理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流程法律顾问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